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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談判權力的供應鏈企業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決策協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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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意義】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時期,探究供應鏈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的促進機制對我國環境治理績效提升有積極意義。 【設計/方法】 通過構建了一個二級供應鏈模型,研究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機制并討論政府補貼對企業參與規制決

  [摘 要] 【目的/意義】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時期,探究供應鏈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的促進機制對我國環境治理績效提升有積極意義。 【設計/方法】 通過構建了一個二級供應鏈模型,研究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機制并討論政府補貼對企業參與規制決策的影響,進而引入考慮談判權力影響的收益分享契約,探究供應鏈協調機制。 【結論/發現】 (1)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受到消費者信任度、綠色產品偏好的正向影響,但消費者價格敏感度與參與度反向相關;政府補貼有助于促進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對于供應鏈企業形成有效激勵;(2)談判權力對收益分享契約協調作用具有影響,但存在一定的閾值,當零售商談判權力高于該臨界值時,制造商自愿型參與度及雙方利潤水平均得到提升,供應鏈實現協調優化。

  [關鍵詞] 自愿型環境規制;談判權力;政府補貼;消費者信任;收益分享契約

供應鏈經濟發展

  引言

  環境保護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有力抓手,2020年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強調加快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加快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2021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國現階段正面臨從“要我環保”到“我要環保”的歷史性轉變,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環境治理領域延續“自上而下”的政府單方治理思路,環境規制工具也以強制型規制為主導,這與我國現有的環境治理轉型場景并不匹配,需要對環境治理機制與環境治理工具做出調整。自愿型環境規制是指政府、行業協會、公司本身或特定實體為保護環境而自愿提出的協議或承諾[1-2]。

  較強制型環境規制而言,自愿型環境規制具有自愿性、靈活性、經濟性、合作性等特征[3],更有利于促進企業開展環境管理活動,從而獲得長期的環境治理收益[4]。自愿型環境規制的興起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強制型環境規制的缺陷,被廣泛認為是繼傳統命令控制手段及市場手段后環境規制領域的“第三波浪潮”[5],愈發受到國內外理論研究及實踐領域的關注[6]。

  近幾年,盡管我國已逐步將自愿型環境規制整合入既有的以強制型工具為主的規制框架中,且個別自愿型環境規制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納與推廣,如各類環境標簽認證等,但整體發展尚不成熟,存在規制參與規模與環境績效輸出間不對等的困局。自愿型環境規制執行過程中的實質性參與行為的不足是造成這一困局的主因之一,探究企業實質性參與的促進機制對推進我國自愿型環境規制發展、提升環境績效具有積極意義。自愿型環境規制已經成為環境規制研究領域的新興方向,并取得一定的研究進展。但整體上關于自愿型環境規制的研究尚不深入[7],國內相關領域的研究更為零散、碎片化,研究系統性與深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從研究內容上看,現有研究常見關于自愿型環境規制的影響效應[8~9],或是影響因素的討論[10~12],大多關注要素間的因果關聯,少見對企業參與自愿型規制的具體決策過程及決策機制的討論,尤其較少考察多主體視角(如供應鏈主體)下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的行為決策過程。現實中,企業作為“理性人”往往缺乏主動參與環境規制的動機,參與自愿型規制更可能是一種受到多方影響的非完全自愿行為[13~14]。已有研究發現,相當一部分企業迫于供應鏈的壓力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7,15],供應鏈內外部主體間的相互作用將對企業自愿型規制的參與投入決策產生影響。由此,考察供應鏈情境中的企業參與決策機制有助于豐富多主體視角下的自愿型環境規制研究,但此方面研究相對匱乏。

  部分學者針對供應鏈情境下特定類型的自愿型規制工具(如環境標簽)進行了研究,如曹裕等[16] ,Fan等[17]探討了制造商環境標簽策略選擇問題,此類研究多聚焦在供應鏈內部主體的相互作用上,涉及外部主體的討論有限。實踐中,外部主體將對企業自愿型規制參與決策產生影響,如政府往往會出臺一定鼓勵措施,對加入ISO10041的企業進行獎勵,又或對于參與綠色建筑認證的企業進行補貼等,意在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其中,由此考慮政府行為對供應鏈企業自愿型決策參與決策的影響是有意義的。諸多研究已經討論了政府補貼對綠色供應鏈、企業減排決策等的影響[18~20],然而對企業自愿型規制參與決策是否存在影響,存在怎樣的影響尚未明晰。

  由此,探索供應鏈內外部主體共同作用下的企業自愿型規制參與決策機制是必要的。考慮到自愿型規制參與需要付出額外的努力,并非所有的供應鏈企業均積極參與,可以通過供應鏈合理的利益協調以促進供應鏈優化,提升參與企業的積極性。收益分享契約已被證實為促進供應鏈協調的有效手段[21],大量研究討論了收益分享在供應鏈協調中應用[22~23]。然而一般的收益分享契約往往設定供應鏈某一方先提出收益分享系數,繼而另一方再做出相應決策的決策時序,但是在現實場景中常見雙方通過談判確定收益分享比例的情況,此時供應鏈雙方所擁有的談判權力將對收益分享比例產生影響。

  顯然,各主體將利用自身的談判權力對收益分享比例施加作用,從而影響協調結果。Wang等[24],Yang等[25],Li等[26]的研究都肯定了談判權力對供應鏈協調的影響,楊惠霄、歐錦文[27]分析了供應鏈主體間談判權力差異對碳減排決策的作用,白世貞等[28]分析了談判權力對農產品供應鏈成本分擔契約設計的影響機制。

  由此在供應鏈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的收益分享契約設計時,考慮參與方談判權力的影響更為貼近現實情形,對設供應鏈協調優化將更具有參考價值。綜上考慮,本研究從多主體視角切入,聚焦討論供應鏈內外部主體共同作用下的制造商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決策問題,并考慮供應鏈企業談判地位與權力差異的現實,揭示談判權力影響下供應鏈收益分享協調機制。

  本研究在以下方面對已有文獻進行拓展與深入:(1)針對現有企業參與自愿型規制具體行為過程與決策機制研究相對匱乏,且大多聚焦于討論供應鏈內部主體相互作用的現狀,探究供應鏈內外部多主體共同作用下的制造商自愿型規制參與決策機制;(2)考慮現有研究多設定收益分享比例由供應鏈單個主體決定的現狀,結合實踐場景中常見通過雙方談判確定的現實,將談判權力引入供應鏈企業參與自愿型規制的收益分享契約設計中,使結論更具有現實貼近性。研究結論預期能為供應鏈企業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推進以及政府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一、模型假設

  本研究擬探究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與協調機制,為方便討論先設定以下合理前提:市場中僅存在單條由一個制造商與一個零售商組成的供應鏈,暫不討論多個制造商或多個零售商競爭的情況。決策時零售商決定銷售價格,制造商決定批發價格與自愿型規制的參與程度。

  在此基礎上做進一步假設:cw p假設1:制造商M生產單位產品的成本為 ,以的批發價銷售給零售商,零售商R則以價格 銷售給消費者。制造商在生產產品的過程中,將可能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從而使得產品獲得自愿型環境規制的綠色標識,市場需求受到消費者對產品價格及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購買偏好的影響。ab(0 ≤ b ≤ 1) g假設2:設整體市場容量為 ,消費者價格敏感度為 。參考曹裕等[16]的做法,設當制造商參與自愿型規制的程度越高,自愿型規制標識的產品綠色度越高,為簡化討論,設參與程度與產品自愿型環境規制標識度是統一的,記為 。

  假設3:與其他認證產品類似,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具有典型的“標簽信任”特征,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對標簽認證產品的客觀認知水平有限,而且由于存在投機性的自愿型規制參與行為[29],導致自愿型環境規制標識的產品綠色水平并不一定與其實際情況一致,由此消費者并不會完全接受自愿型規制標識的產品綠色度,而是會依據既往經驗及自身主觀感知對相關規制標識可信度做出判斷,這一信任程度將影響支付意愿與需求規模[16,30]。

  二、模型構建與分析

  (一)無政府補貼下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

  (情形一)gvwvpv該情形下,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首先確定自愿型規制的參與程度 以及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的批發價格 ,零售商再確定此類產品的零售價格 。該情形下政府不對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進行補貼,暫不參與供應鏈博弈。

  在制造商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而無政府補貼時,制造商的自愿型規制參與程度、批發價、零售商銷售價格、雙方利潤以及市場銷售量與消費者對自愿型規制標識的信任度正相關,與消費者的綠色產品偏好正相關,意味著當消費者對自愿型規制標識的信任度越高,對綠色產品偏好越顯著,其對此類產品的需求規模將擴大,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均隨之增加,從而企業利潤上升,制造商參與自愿型規制的程度也得以提高。

  而消費者價格敏感度則反向影響制造商自愿型規制參與度、市場需求量與雙方利潤,這與現實相符,自愿型規制標識的產品價格往往高于未標識產品,當消費者對價格較為敏感時,將抑制市場需求規模,零售商與制造商將調低零售價格與批發價格,二者的利潤水平降低,由此在消費者價格敏感度較高的市場并不利于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三、考慮談判權力的收益分享

  契約協調下的供應鏈決策ηi(i = sv,sg)1−ηiγ 1−γ0 ≤ ηi ≤ 1 0 ≤ γ ≤ 1引入收益共享契約對供應鏈進行協調,收益共享比例由制造商與零售商通過談判確定,制造商收益分享的比例為 ,零售商收益分享的比例為 ,雙方在談判中存在權力差異 。基于上述假設,分別討論無政府補貼與有政府補貼兩種情形下通過談判確定收益分享比例的供應鏈協調過程。

  從無政府補貼與有政府補貼兩種協調情形的比較來看,在考慮制造商談判權力影響的收益分享契約協調下,政府補貼仍然對供應鏈整體績效表現以及自愿型環境規制的參與度有著積極影響。從上述結論中可見,協調情形下當制造商獲得政府補貼后,將加大自愿型規制的參與程度,市場對自愿型規制標識的產品的需求量增加,能夠接受的零售價格上升。由于制造商能獲得更高的收益分享比例,將愿意降低批發價格,將部分收益讓渡給零售商,制造商與零售商的利潤均得以提升。

  四、數值仿真

  λ γa = 1 b = 0.5c = 0.5 µ = 0.8利用Matlab軟件進行數值分析,主要分析消費者自愿型規制信任度 以及制造商談判權力 對供應鏈自愿型規制參與決策以及各主體利潤水平的影響。

  四種情形下制造商利潤與消費者自愿型規制信任度間均存在正向關聯,消費者對自愿型規制標識的產品綠色水平信任度越高,制造商獲得的利潤越多。此外,制造商在獲得政府補貼及收益分享契約協調情形下利潤最高,無政府補貼的收益分享契約協調情形下的利潤水平也高于非協調情形,反映出政府補貼及收益分享契約協調對制造商利潤的積極意義,這與制造商自愿型規制參與度是類似的。

  無論制造商的談判權力高或低,消費者自愿型規制信任度仍與零售商利潤正向相關,且政府補貼對零售商利潤有促進作用。但是從兩圖中可見,當制造商權力大小不同時,收益分享契約對零售商利潤的作用存在差異。當制造商談判權力高于一定閾值時,收益分享契約協調零售商利潤反而下降,只有當制造商談判權力較低,換而言之,零售商談判權力相對較高時,收益分享契約才有利于零售商利潤提升。由此,收益分享契約設計時考慮雙方的談判權力關系是有意義的。

  制造商利潤與其自身的談判權力正相關,當其談判權力越大時,獲得的利潤越高,而零售商利潤則與制造商談判權力負向相關,意味著當制造商在談判中占據優勢時,對零售商是不利的,利潤水平將隨對方談判權力升高而降低。這與上文模型分析結論是一致的,而且與現實情況也相吻合。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研究了供應鏈情境下的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決策,分析了政府補貼對參與決策的影響,并引入考慮談判權力影響的收益分享契約,探究其對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的協調作用。研究結論及相關管理建議如下:

  (1)制造商的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度與消費者信任度、綠色產品偏好以及消費者價格敏感度相關,消費者對自愿型環境規制標識的信任度越高,對綠色產品偏好越強,制造商將加大參與程度,做出更多的實質性參與行為,而且市場需求規模以及制造商利潤也隨之增長,然而若處于一個價格敏感性較強的消費者市場中時,將不利于自愿型環境規制標識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由此,建立消費者對此類規制標識的信任感,培育消費者的環保意識與綠色偏好,引導消費者綠色偏好與價格偏好平衡對促進自愿型環境規制推廣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具有積極意義。

  (2)在收益分享契約協調前后,政府的額外補貼對促進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是有效的,有助于擴大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的需求規模,制造商與零售商的利潤水平也得到改善,并進一步激發企業參與自愿型環境規制的意愿。由此,在實踐中可以給予企業適度補貼,以對企業參與自愿型規制形成有效激勵。

  (3)考慮談判權力差異的收益分享契約對供應鏈具有協調作用,收益分享契約協調下,制造商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度、利潤以及自愿型規制標識產品市場需求均有所提升,說明收益分享契約有益于促進自愿型規制參與以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而協調后的零售商利潤水平受到其自身談判權力大小影響,當談判權力需高于一定臨界值,零售商才能獲得更高的利潤收益,若談判權力低于一定的臨界值時,其利潤水平反而不如協調前。這意味著在雙方談判協商確定收益分享比例時,應注意談判雙方的權力平衡。

  類似的結論也適用于政府補貼存在的情形,但當政府進行補貼時,收益分享契約的協調作用會受到消費者價格敏感度與自愿型規制信任度、綠色偏好間大小關系的影響,在實踐中應結合消費者特征進行收益分享契約的設計。

  (4)談判權力對收益分享比例及相關主體的利潤水平、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決策等均存在影響。制造商談判權力越大,獲得的收益分享比例越高,利潤水平也越高,也更愿意加大自愿型環境規制的參與投入,但若一方的談判權力過高時,對供應鏈另一方是不利的,如制造商談判權力過高時,會利用談判權力做出利己行為,但同時損害了供應鏈合作方的利益,并不利于供應鏈的整體協調。由此在供應鏈企業自愿型環境規制參與優化過程中,要合理利用談判權力的影響機制,考慮其適度平衡,以實現供應鏈協調,從而提升供應鏈企業自愿型環境規制的實質性參與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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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EOK J E, KIM J, PARK H S. Regulatory and socialdynamics of voluntary agreement adoption: the case ofvoluntary energy efficiency and GHG reduction agreement inSouth Korea[J/OL]. Energy Policy, [2020-11-10].

  作者:陳 哲1 陳國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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