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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刑事訴訟改革的不斷發展,逐漸形成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公安機關必須積極發展偵查權運行的規律,這樣才能適應改革的要求。下面文章以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例展開介紹,主要分析當前我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特點,包括公安機關所遭遇的偵查困境進行研究,提出了改善公安機關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應策略,以及怎么樣更好的應用偵查權的新規律。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困境,改良措施,偵查權運行新規律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概念
我國目前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概念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定論,不同角度對其界定都不完全一樣,但是究其本質仍然是詐騙犯罪的一個分支。相比常規的詐騙,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目的仍然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其犯罪行為亦是虛構隱瞞事實,但是其犯罪手段不同于常規的詐騙,而是借用短信、電話、互聯網等電信、網絡工具實施詐騙。其實質是犯罪分子冒充知情者欺騙非知情者的非接觸性犯罪。
(二)當下我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要特點
1.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從犯罪工具上來看,大多數是電腦、手機、短信群發器等,相較與其他刑事犯罪而言比較廉價。從量刑角度上來看,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最高的刑罰為無期徒刑,但是適用的僅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電信詐騙罪的判決往往偏輕且贓物基本無法追回,表現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的特點。
2.犯罪呈團伙化,人員分散
從目前各地公安機關破獲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可以集中發現,普遍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形成團伙犯罪,且分工明確。其整個犯罪集團的人員分布總的來看可分為四組:第一組人員負責組織策劃,包括招募犯罪人員、組織策劃犯罪、制定詐騙計劃,從而在人數上形成集團;第二組人員是詐騙行動組,其任務是通過電話、網絡等平臺上編造謊言迷惑受害者,以最終獲得財物為任務目標;第三組人員是技術組,負責技術保障,逃避偵查,例如操控網上銀行、隱藏IP地址、開發改號軟件等。第四組人員負責轉賬取款,實現贓款的現金化。并且,整個犯罪集團的成員分布很散,可能組織策劃者在泰國,詐騙行動者在臺灣,而取款者在大陸。
3.作案過程隱蔽,手段不斷更新變化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非接觸性的明顯特征,受害者對于詐騙者的信息一概不知,只有聲音和平臺信息,作案過程的偽裝性和隱蔽性都極高。同時,詐騙者的手段多樣且不斷更新,從起初的中獎類詐騙到屢禁不止的冒充公檢法詐騙,隨著網絡購物以及第三方支付的普遍,詐騙手段也逐漸滲透進這些方面。電信網絡詐騙隨時代的發展,其作案手段也不斷改造升級。
(三)我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2017年我國發行的首部《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藍皮書》 中顯示,近十年來我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我國共發生59.9萬起電信網絡詐騙案,涉案金額高達222億元。此外,2016年前10個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3萬起,收繳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23.8億元?梢婋娦啪W絡詐騙在我國的勢頭越來越猛。
未來,電信網絡詐騙將有以下幾點發展趨勢:第一,詐騙手段將更加趨于集團化、跨境化以及高科技化;第二,隨著我國網民的數量逐漸增加,網絡詐騙會逐漸增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場所”會逐漸從電信轉移到網絡上來;第三,詐騙手法將和社會發展產物緊密聯系,比如說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實施詐騙等。
二、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要困境
(一)公安機關現行偵查模式的局限性
目前各級公安機關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偵查模式基本上是從詐騙資金的流向或者通信線路環節入手。從詐騙資金流向方面開展偵查,偵查人員從受害者處獲得案情的初始資金流信息,后對該資金流的去向進行進一步的查明,再對與資金流相聯系的涉案賬戶的開戶信息等進行調查,獲取案件線索。該模式的關鍵點是公安機關與銀行系統的配合,但是在實際合作過程中,公安機關申請查詢以及凍結涉案賬戶的程序比較繁瑣,需要各級別的文書及申請材料,并且相關銀行大部分都跨區域,交通不便,導致偵查時間受損連帶其他偵查困境。
從通信線路環節開展偵查,公安機關的技偵、網偵部門對詐騙發起方的用戶資料、通話記錄以及IP地址進行調查,獲取犯罪分子的活動軌跡,進而追蹤犯罪分子。但是目前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VOIP電話進行詐騙,VOIP電話不受地域影響,占用電信資源少,申請容易,購買方便,能根據需要自由設定號碼,還可以傳輸POS機刷卡數據,逃避銀行系統監控,同時也有一些新的詐騙技術被開發利用,而目前公安機關對VOIP電話以及其他新型詐騙技術的偵查技術還遠遠掌握不夠。以上兩類偵查模式都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嚴重影響案件的偵查。
(二)集中整治重點區域工作還需加強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源頭性的發案特點,例如河北豐寧的冒充黑社會電話詐騙以及福建龍巖的網絡購物詐騙等,全國多數同類型的詐騙案件都與該類型詐騙案件的源頭有或多或少的關聯,對這些源頭地的打擊對治理全國性的該類型詐騙犯罪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公安機關目前在源頭方面的整治工作還不夠,重點地區的犯罪情況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源頭地地方政府不夠重視,沒有把打擊該地區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當作政府的重點工作來抓,知難而退,主體責任沒有落實。
第二,打擊力度不夠,當地公安機關的打擊力度只停留在表面,沒有深入打擊,沒有開展專項行動,沒有經常性打擊,只抓現行,導致犯罪分子在打擊過后又重操舊業,打擊不徹底。
第三,公安機關和地方其他關聯部門沒有形成合作共治的格局,和地方的銀行、電信、企業等單位沒有深入聯系,導致打擊效果欠佳。集中整治重點區域工作是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一個重要舉措,當下遇到的困境需要及時得到突破。
(三)偵查取證環節存在較大困境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證據屬于電子證據,容易被隱藏消滅,公安機關由于技術的原因很難發現和保全此類電子證據。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幾個難點:
第一,追贓取證難。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多張銀行卡不斷地轉移贓款,同時這些涉案的銀行卡很多都是被倒賣的“黑卡”,銀行卡的戶主和該案件沒有很大聯系,偵查人員在銀行卡上的取證以及追贓工作上很難開展。
第二,確定犯罪現場難,無法獲取現場證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難以直接認定犯罪現場,偵查人員了解案情基本上靠被害人陳述,和傳統案件相比,現場取證工作無法開展。
第三,證據發現及保全難。目前VOIP電話已被詐騙分子廣泛使用,VOIP電話有極高的隱蔽性,犯罪分子還使用多個境外服務器以更好的增強隱蔽性,同時一些新型的犯罪技術被開發利用,由于偵查人員本身水平的限制,使得其很難追蹤發現和保全相關證據。
(四)電信、金融、工商等相關聯部門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目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上大量使用網絡改號電話,廣泛應用“一號通”“400”等電信業務,并使用大量黑卡轉移贓款,這些現象及行為都與我國的電信、金融、工商等部門相關聯。導致這些行為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電信領域,手機、寬帶辦理等業務的實名制仍沒有完全落實;虛擬運營商的號碼把關不嚴,獲取容易;互聯網購買智能捆綁電話仍較容易;境外服務器托管業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都沒有管理到位;而在金融部門,雖然銀行部門已采取措施規范銀行卡管理,但仍然存在買賣銀行卡的行為;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由于門檻低,方便快捷等特點被犯罪分子廣泛使用,但是金融管理部門對此的規范還未加強。對于這些與電信網絡詐騙息息相關的管理漏洞需要各個部門聯合解決,只有這些問題得以解決,才能推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
三、改良公安機關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具體措施
2015年6月,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召開,并制定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機制;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谥醒敫鞑块T的指示,對于改良公安機關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我有幾點想法如下:
(一)依法辦理,用好用足法律武器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會越來越受到檢察院、法院以及律師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公安機關要加強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效率就必須嚴格依法辦理,用足用好法律武器,為執法辦案提供有力的保障。針對之前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無法可依的狀況,2016年12月20日,公安部聯同最高法、最高檢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中對刑法中關于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數額以及處罰力度的適用條件都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說明,同時也強調了要全面懲處“偽基站”“黑廣播”以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等關聯犯罪的要求,在共同犯罪和主觀故意、管轄、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問題上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意見》中的法條法規,規范證據收集,從嚴從快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二)要聯合各部門針對性地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
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上提到了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單位優勢與技術優勢,共同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公安部門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要聯合公安其他警種、工信部、中央網信辦、工商總局等部門對一些典型且普遍存在的類似于“偽基站”“黑廣播”等違法行為進行針對性地打擊。
首先,公安及各部門要打好聯合打擊的基礎,打造專業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隊伍,明確團隊成員的分工,提高各部門人員的協作意識,充分發揮團隊優勢。
其次,要構建聯合打擊的框架。公安機關應當依托信息化平臺,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相關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使得各部門對信息資源分析研判最大化,提高聯合打擊的效率。此外,聯合打擊要具有針對性,對不同類型的關聯犯罪制定不同的打擊方案?傮w要求,各部門在聯合打擊時要明確自己的責任,快速反應,積極配合,切實提高打擊效率。
(三)集中鏟除境內犯罪源頭地,加強境外警務合作
公安機關要開展專項行動,對境內普遍典型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的源頭地集中打擊,做到集中偵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活動、整治一批重點地區。要采取措施提高重點區域地方政府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視度,可派遣上一級工作組開展督導,促使地方政府加大整治力度。犯罪源頭地的公安機關要按照相關打擊機制加大打擊力度和深度,開展專項行動,對這些區域開展經常性的集中整治活動,確保徹底打掉整個犯罪團伙,鏟除多個境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源頭地。對于某些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境內電信詐騙犯罪這一狀況,我國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境外警務合作,建成相關協作機制,嚴打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
(四)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產業鏈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實施具有完整的產業鏈特點,公安機關在偵辦過程中要對案件的上下游調查充分,對各鏈條各個擊破,做到切斷整個產業鏈。公安機關要與工信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部門緊密配合。對非法販賣公民信息的相關組織和人員嚴厲打擊,集中整治;對提供電話、網絡虛擬服務器等通訊工具的非法運營商要追查到底;對買賣銀行卡的違法行為要摸查清楚,查清收集身份證、販賣黑卡等各個環節,對所有涉案人員一并打擊。公安機關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產業鏈,使得犯罪分子無法完成整個犯罪活動,打擊效果應當顯著。
(五)依托“大數據”建立情報導偵系統
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還處于被動偵查的狀態,都是案件發生后才開始進行“摸”“查”工作,局限性大,打擊效率不高。當下正處于“大數據時代”,多類信息可以整合形成數據信息系統。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以情報主導電信網絡詐騙偵查的新理念,重視情報信息的收集與積累,建立完善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手機通信信息、銀行卡信息等數據庫信息系統,并對該信息系統進行統計、分析、研判,掌握最近電信網絡詐騙案發地點、涉案號碼賬戶的動態信息、電信網絡詐騙可疑人員的活動軌跡以及作案特點,主動布置警力資源集中打擊;在案件發生后,偵查人員可以迅速到相關信息系統內進行查詢比對,掌握犯罪信息,提高打擊效率。情報導偵系統的建立能夠使偵查人員及時掌握并積極面對各種形式的電信詐騙手段,使偵查工作的開展具有前瞻性,轉被動為主動,最終能夠做到快速精確打擊。
四、改良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措施對探索偵查權運行新規律的啟示
偵查權是我國刑事司法權力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決定了刑事訴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偵查權的運行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也與公民的權利密切相關,其合理運行是保障公民的司法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因素。在審判環節,法官也是根據偵查權的運行情況明確案件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作出公正判決。偵查權的合理運行承載著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司法公正的重大責任。
在我國,偵查權的運行規律有追求偵查效益和追求司法公正兩個大方向,其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偵查權的運行是探索性的而非判斷性的,其目的就是將犯罪事件由未知到已知化。第二,偵查權的運行是效率優位的而非公正優位的,高效控制犯罪必須要基于偵查權的高效運行。第三,偵查權的運行必須依靠法律,以審判為中心。
基于上述偵查權運行的原則,結合改良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具體措施,從偵查權運行的有效性角度出發,我對偵查權運行的新規律有幾點啟發如下:
第一,偵查權運行過程中要適應新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指出了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各級公安機關在行使偵查權的過程中要全面適應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公安機關要轉變傳統的偵查理念,樹立保護律師合法的辯護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的意識。其次,要規范偵查取證的程序。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律師、檢察院、法院等機構對公安機關進行制約,公安機關要經得起他們的考驗就必須嚴格規范偵查取證程序。除此之外,公安機關要密切與檢察院和法院的關系,要加強檢察院、法院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指導。公安機關在運行偵查權的過程中要及時轉變,嚴格按照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執行。
第二,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協作,健全多警種合成作戰機制。
犯罪隨社會的進展而趨于復雜化,很多犯罪單單僅靠刑偵一家無法有效打擊犯罪,需要多警種協作,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內部協作,形成多警種合成作戰機制。在偵查過程中,技偵、網偵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刑偵部門,實現偵查信息共享,同時其他部門要注意統一指揮,集中行動,實現精確高效打擊。多警種合成作戰機制的健全,不僅能減少傳統偵查合作的繁瑣程序,也能夠彌補一家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短板,使得技能集中化,大大提高了偵查的效率。
第三,社會資源偵查化,加強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業的合作。
當下犯罪分子往往借助于其他行業的平臺實施犯罪,對于偵查人員來說,很多有用的偵查信息都在其他行業的運營平臺中,由于對方行業的管理制度以及自身技術原因的制約,很難獲取到相關的偵查信息,此時提高偵查有效性的唯一途徑就是加強與對方行業的合作。“大數據”時代下,很多行業掌握著大量的人員、數據等信息資源,類似于電信、銀行、網絡運營平臺等行業,這些資源對案件的偵查能夠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公安機關應當打破行業間的界線,有效合法利用這些信息,實現將社會資源最大偵查化。杭州市公安局日前就與阿里巴巴集團簽訂合作協議,幫助杭州市公安局更好地打擊網絡犯罪。
第四,在“大數據時代”下建立以信息情報主導警務的偵查機制。
“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偵查理念、偵查模式也將迎來變革。在“大數據”時代下,多類信息將數據化并大量儲存,偵查人員可突破傳統的在犯罪現場尋找犯罪線索的被動偵查權運行模式,利用大數據建立以信息情報主導警務的偵查機制,轉偵查被動為主動。在情報主導偵查機制中,情報將占偵查的核心部位,通過大數據將建成案件、追逃、流動人口、指紋、DNA等各類信息系統,并且對這些情報信息進行科學的管理與分析工作,為行動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情報主導偵查機制突破傳統的偵查模式,使得偵查工作具有主動性,提高了偵查效率和打擊準確率。
第五,嘗試快偵快破機制。
當下社會的刑事犯罪日趨復雜,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破案效率也逐漸關注。在這樣的形勢下,傳統的需要花費幾個月才破一個案子的偵查機制已經很難滿足一些案件。公安機關針對此問題可以嘗試快偵破機制。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在2016年就建立了“快偵快破”機制,并取得了不錯的成效,提高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效率。據了解,江干公安分局的“快偵快破”基本模式如下:一旦出現警情,轄區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了解案情,并上報給指揮中心,指揮中心立刻調取案發地點監控,并在微信群內指揮各類警力進行摸排,確定犯罪嫌疑人,跟蹤調查,最終一舉抓獲。“快偵快破”機制的核心是快,關鍵點是資源共享、統一指揮。
五、結語
隨著社會多元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發展,傳統的偵查權的運行規律已不能滿足公安機關打擊一些隨時展的案件,公安機關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偵破當下具有時代特點的案件后進行反思總結,改良歸納出新的偵查權的運行規律,適應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高偵查效率,維護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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