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是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本文從農地 “三權分置” 視角,分析中國農地制度改革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與競爭的理論邏輯,并以農地 “三權分置” 政策實施為準自然實驗,采用倍差法和上市公司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研究發現: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技術創新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且對弱壟斷勢力企業的促進效應更大,這些結論在排除行業發展趨勢、全國性政策影響、控制非平行趨勢后仍穩健。機制分析表明,農地 “三權分置” 通過降低農產品加工企業成本促進了技術創新。此外,農地 “三權分置” 對林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促進作用顯著大于種植加工與養殖加工企業。研究展現了農地 “三權分置” 在推動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與競爭中的重要作用,為理解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的經濟效應提供了經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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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雜志投稿格式參考范文:農地制度改革、壟斷勢力與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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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是鄉村產業振興、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其創新內容不僅包括工藝、裝備,還涉及農業技術、管理方法、收獲技術以及貯藏運輸等方面,有助于增強農業產業鏈的發展活力。2023 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實施農產品加工業提升行動,引導大型農業企業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將其作為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任務。然而,農產品加工業存在技術 “卡脖子”、梯次加工技術缺乏和裝備自主創新不足等現實問題。相關規劃也指出要堅持創新驅動基本戰略,推動農產品加工企業競爭與創新成為突破產業發展瓶頸、驅動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

  適宜的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業提質增效的堅強基石,農地 “三權分置” 是中國農地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新時代農業農村現代化、鄉村振興的制度基礎。2014 年相關意見首次將其以政策形式確立,此后中央一號文件持續強調,2019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其法律效力。

  學術界對農地 “三權分置” 的經濟效應討論主要集中于農戶收入、土地流轉、耕地保護等方面,對農業下游的農產品加工企業關注不足。農產品加工業上市公司研發支出數據表明,2014 年政策實施前,壟斷勢力超過和低于行業中位數的企業平均研發支出增長緩慢且差距明顯,政策實施后研發支出增速提升且差距縮小,競爭加劇。這引發思考:企業研發支出的改變是否與農地 “三權分置” 有關?其影響機制是什么?為何對不同地位企業影響不同?

  現有文獻分析了外部環境、產業政策、企業特征、治理特征等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但聚焦農業企業技術創新影響因素的研究局限于稅收減免、融資補貼和政策補貼等產業政策,鮮有研究分析中國農地制度改革與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創新的關系。現有文獻分析了農地 “三權分置” 影響農業產業鏈以及產業鏈創新的理論邏輯,但少有文獻對此進行實證分析。

  關于農地 “三權分置”、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的研究,包括農地 “三權分置” 對壟斷勢力的影響研究和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的研究,現有研究對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的關系結論存在爭議,形成了 “熊彼特 — 阿羅” 爭論。總體來看,農地 “三權分置”、壟斷勢力是影響技術創新的重要因素,而現有研究對農地 “三權分置” 如何影響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還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實證研究較少。

  本文以農地 “三權分置” 實施為準自然實驗,使用上市公司數據分析中國農地制度改革影響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方向與機制,并分析這種影響在壟斷勢力上的異質性。相較于現有研究,本文的貢獻在于:豐富了農地制度改革經濟效應的研究;探索了農地 “三權分置” 影響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路徑;觀察了農地 “三權分置” 創新效應的實現環境。

  二、理論框架

  (一)農地 “三權分置” 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理論邏輯

  創新是一項需要大量資源投入的活動,在農產品加工領域,由于農產品的季節性、易腐性以及地域性等特點,加工企業往往需要投入更多資源以應對原料采購與生產加工帶來的挑戰,導致農業領域特有的高額企業成本,致使創新資源被擠占,引起企業創新不足。農地 “三權分置” 能降低要素成本和生產成本,進而推動企業資源向創新傾斜。

  農產品加工企業成本限制技術創新的理論解釋

  農產品的生命特征給農產品加工企業帶來高額的要素成本,容易擠出創新方面的投資。包括質量檢驗成本、冷鏈物流成本、要素價格波動影響以及交易成本等。

  農產品生產的季節性、風險性,及其加工工藝的專用性會提高企業加工成本,降低創新活動的頻率和質量。包括季節性波動帶來的成本、供應鏈風險以及加工工藝專用性導致的固定成本等。

  農地 “三權分置” 通過降低成本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解釋

  農地 “三權分置” 可以降低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要素采購成本、交易成本等,從而避免要素成本過高擠壓技術創新。推動農地資源優化配置,提升農業生產效率,促使農產品供給數量增多、價格下降;明確農地流轉的權利與義務,推動農地規模經營,降低搜尋成本與運輸成本;形成的規模效應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降低監督成本、轉換成本等。

  農地 “三權分置” 能夠提高農產品初加工水平,改善農產品加工性能,從而降低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加工成本。吸引更多資源流向農村,延長農村產業鏈條,提高農產品初加工水平,降低供給波動影響;推動農業長期投資,實現農業生產集約化與生態化,改善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

  從動態角度看,農產品加工業競爭性強,企業通過降低成本獲取利潤空間后,為保持競爭優勢會將部分利潤投入技術研發與創新,存在 “熊彼特效應”。據此提出假說 1:農地 “三權分置” 能夠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

  (二)壟斷勢力對農地 “三權分置” 創新效應的影響

  熊彼特指出,創新是企業參與競爭的關鍵方式。對于不同壟斷勢力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而言,農地 “三權分置” 對創新的促進效應在壟斷勢力方面具有異質性,具體表現在要素成本和加工成本兩個方面。

  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要素成本的影響具有異質性

  具有壟斷勢力的企業能通過市場份額、供應渠道等對要素市場施加影響,享受要素定價權,壓低農產品采購價格。

  壟斷勢力強大的企業能采用大單交易、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采用多元化供應鏈等方式改善要素管理成本。

  由于壟斷勢力強的企業在控制要素成本方面的能力,農地 “三權分置” 對其技術創新的促進效應較小,而弱壟斷勢力企業能從農地 “三權分置” 中獲得更多福利,提高研發和應用新技術的速度。

  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成本的影響具有異質性

  壟斷勢力強的企業可采用市場預測等手段實現精準庫存管理與控制,緩解季節性等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升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農地 “三權分置” 對其作用較小。

  壟斷勢力強的企業可通過優選供應商等方式控制供應鏈,確保農產品加工性能等滿足需求,農地 “三權分置” 降低其加工成本的作用有限,對其技術創新的影響相對較小。據此提出假說 2:農地 “三權分置” 的創新促進作用對壟斷勢力較弱的企業更大。

  三、實證設計

  (一)數據來源與變量定義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考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行業統計分類指引》,使用 Wind 數據庫中 2008—2021 年農產品加工業上市公司數據開展實證研究。剔除財務狀況異常、創新變量缺失以及政策實施后才上市的公司后,得到有效樣本 3606 個。上市公司數據具有真實、具代表性、有利于觀測不同壟斷勢力企業影響等優勢。

  變量定義

  被解釋變量:采用創新投入和創新產出測度技術創新,創新投入用企業研發支出對數值衡量,創新產出用企業專利申請數量衡量。

  解釋變量:農地 “三權分置” 以企業所在省份實施政策前后分別為 0 和 1 表示;壟斷勢力定義為企業將產品價格維持在邊際成本之上的能力,采用 DLW 方法測度。

  控制變量:控制了企業規模、企業年齡、杠桿率、現金流量、兩職代理、產權屬性、政府補助等因素,還使用全要素生產率反向代理企業成本以檢驗影響路徑。

  (二)參數估計與描述性統計

  壟斷勢力測算:參考相關研究,采用 DLW 方法測度壟斷勢力,通過構建生產函數和拉格朗日目標函數,得到壟斷勢力的表達式,將其測度轉化為產出彈性估計,采用雙對數模型估計要素產出彈性,進而得到壟斷勢力的估計式。

  描述性統計:根據政策實施時點將樣本分為前后兩部分,結果顯示政策實施后,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創新投入和創新產出均顯著增加,整體的壟斷勢力下降,初步支持了農地 “三權分置” 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假說。

  (三)實證模型設計

  基準模型:采用漸進 DID 方法識別農地 “三權分置” 的因果效應,模型中納入創新滯后項、控制變量以及時間、個體與區域固定效應,預期農地 “三權分置” 的系數為正。

  競爭效應模型:將壟斷勢力與農地 “三權分置” 的交互項納入模型,預期交互項的系數為負,以檢驗農地 “三權分置” 創新效應在壟斷勢力上的異質性。

  機制檢驗模型:以全要素生產率反向代理企業生產成本,檢驗農地 “三權分置” 對生產率的影響,若系數顯著為正,代表其能通過降低企業成本促進技術創新。

  在實證分析前進行平行趨勢檢驗,結果表明滿足平行趨勢假設,且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促進效應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基準回歸

  基于模型檢驗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以及創新效應在壟斷勢力上的異質性,采用可行廣義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結果顯示,農地 “三權分置”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假說 1 得到支持;三權分置與壟斷勢力交互項對技術創新投入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表明對壟斷勢力弱的企業更顯著,假說 2 得到支持。此外,壟斷勢力對技術創新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存在 “熊彼特效應”,農地 “三權分置” 能緩解弱勢企業成本壓力,促進其參與創新競爭。

  (二)內生性處理

  由于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可能存在反向關系,構建壟斷勢力的 Bartik 工具變量進行 2SLS 回歸。結果顯示,KPL 統計量顯著高于臨界值,KPW 統計量大于經驗臨界值,不存在識別不足或弱識別問題,在糾正反向因果后,農地 “三權分置” 的創新促進效應與競爭促進效應仍然顯著。

  (三)穩健性檢驗

  安慰劑檢驗:將政策時間點提前 3 年排除行業發展趨勢影響,以非農加工企業為安慰劑樣本排除全國性政策影響。結果表明,政策出臺 3 年前虛擬沖擊無顯著影響,非農加工企業樣本中農地 “三權分置” 對其技術創新無顯著影響,結論穩健。

  其他穩健性檢驗:加入省份虛擬變量與時間趨勢的交互項控制非平行趨勢,使用創新產出替換創新投入作為被解釋變量并采用 Tobit 模型估計。結果顯示,在控制非平行趨勢和更換被解釋變量后,農地 “三權分置” 的創新效應與競爭效應同樣顯著。

  (四)機制檢驗

  檢驗農地 “三權分置” 通過降低企業成本促進技術創新的機制,以 LP 法和 OP 法估計的全要素生產率反向代理企業成本。結果顯示,農地 “三權分置” 對全要素生產率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表明其能通過降低企業成本推動技術創新,壟斷勢力強大的企業在成本上具有優勢。

  (五)進一步討論

  考慮到農產品加工類型不同對要素市場依賴度不同,將樣本分為林產品加工業、種植加工業和養殖加工業三個子樣本進行分組回歸與似無相關模型檢驗。結果顯示,農地 “三權分置” 對林產品加工業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最強,對種植加工企業與養殖加工企業的促進作用相對較弱,原因可能在于農地 “三權分置” 帶來的農地規模化經營能促進林上與林下種植協同,實現更高水平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

  五、結論與啟示

  本文從農地 “三權分置” 視角,考察中國農地制度改革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創新的促進作用,利用 2008—2021 年農產品加工業上市公司數據,采用漸進 DID 方法進行實證檢驗,得到以下結論與啟示:

  農地 “三權分置” 能夠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技術創新,該結論在多種檢驗后依然穩健。啟示是需要不斷優化 “三權分置” 的政策環境和配套措施,推動農地市場進一步發展。

  農地 “三權分置” 通過降低農產品加工企業成本促進技術創新。啟示是可從優化農產品供給和推動加工技術更新換代兩方面入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

  農地 “三權分置” 的創新促進作用對弱壟斷勢力企業更顯著,有助于推動弱勢企業參與創新競爭。啟示是要對企業不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管,優化農村資源配置,加強下游企業競爭。

  農地 “三權分置” 對林產品加工企業的創新促進作用較大。啟示是要深化林地產權制度與市場制度改革,推動林地經營規模化,促進林產品加工業高質量發展。

曾 螢;楊 丹;劉自敏,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