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國及其組建的 “Chip4 聯盟” 近幾年集中出臺半導體產業扶持政策,不斷加強對華出口管制,因而以新型舉國體制大力扶持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成了必需。在集成電路產業政策中,稅收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國稅收政策在協調性、結構性和精準性方面還存在若干短板。結合域外經驗,文章對我國近年來集成電路政策實踐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培育集成電路產業集群的政策進行探索,進而提出一系列稅收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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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工程學報雜志投稿格式參考范文:我國集成電路稅收政策評價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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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 “Chip4 聯盟” 不斷加強對華管制措施,我國集成電路產業不免首當其沖。面對這種形勢,以新型舉國體制大力扶持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是擺脫海外某些力量對我國 “卡脖子” 技術封鎖的關鍵路徑。在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過程中,稅收政策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是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的重要聚集地,深圳稅務部門聚焦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選取本市半導體行業協會 420 家會員企業作為調研樣本,運用稅收大數據開展了前瞻性研究和政策效應分析。

  一、稅收政策影響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理論基礎及海外經驗

  (一)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相關理論:雖有爭議但共識明確

  作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的核心,集成電路產業是引領新一輪產業變革和科技革命的關鍵力量,是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也是我國國家新興戰略性產業。其發展不僅與市場資源、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緊密相關,更與各國重視程度以及相關產業政策和資金投入息息相關。

  關于政府運用產業政策推動某些產業發展的效應,理論界長期存在爭議。如 “政策失靈論” 認為政府干預不足或干預過度引致產業經濟低效率;“市場失靈論” 認為,僅靠市場力量無法解決產業發展中公共物品供需不平衡、外部性、壟斷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政府需要出手進行干預和激勵。其他一些理論如比較優勢論、后發優勢論、產業生命周期論、規模經濟、結構轉換及技術開發等理論也都有不同觀點。總體看,這些理論多認可產業政策在平衡供需、有效配置資源及矯正市場失靈等方面的作用。林明煬(2023)認為,產業政策通過激勵有效競爭、反壟斷等手段完善市場機制以提高經濟效率,同時利用本國比較優勢與市場競爭優勢參與國際分工與競爭,通過有效引進、吸收國際先進技術促進企業、行業技術轉移并持續提升,以保護民族產業、優化產業結構。

  國家制定、實施各類產業政策,對經濟進行管理、控制、市場治理,都是國家治理的一部分。政府是否制定、實施以及如何實施產業政策,是全球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盡管主流經濟學多有詬病,產業政策在實踐中還是為多數國家所普遍使用(趙新奇,2022)。范保群等(2022)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體系需要根據政策目標和產業鏈價值鏈特點進行設計、實施及動態調整,關鍵政策及體系能立足于國情并與市場機制和企業能力提升有機結合是其成功必要條件。蒙寶思等(2023)認為,集成電路產業的高技術壁壘與高研發風險特性決定了該產業具備市場失靈的若干條件,為政府提供了政策干預的理論依據。政府干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有效制定、實施并動態調整產業政策推動新興產業發展,特別是扶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其必要性及有效性已經被各國產業發展歷史及實踐所證實,甚至成了各國間的 “競賽”。

  (二)稅收政策與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作用獨特但存在約束

  稅收政策是產業政策的重要工具,林明煬(2023)認為,政府主要通過稅收優惠、政府采購支出等支持產業發展。在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方面,稅收優惠主要是通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改善企業現金流、降低其融資約束來提升經營績效和自主創新能力。迄今為止的一系列文獻表明,稅收優惠在促進集成電路發展方面效應是顯著的(董健,2022;張佳,2022;胡耘通和趙風偉,2022)。在稅收政策效應路徑方面,不同研究有不同的發現。馬佳雪(2022)認為,不同稅種的稅收優惠對企業影響不同且是多個層面,對集成電路產業企業而言,主要是降低稅負及減少生產成本;黃俊(2022)認為,從具體政策工具類型來看,影響研發創新績效最明顯的是財政補貼,影響成果轉化創新績效最明顯的是稅收優惠,對于兩者(研發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激勵效果,稅收優惠都優于財政補貼。

  綜上,稅收政策通過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投融資能力及自主創新能力(劉小燕,2022),從而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然而,盡管政府有意愿持續加大對產業的財政支持,政策工具使用的靶向性和精準性因不同政策工具和創新階段的特征而受限(黃俊,2022),當然,也受當時政府財政能力所掣肘。

  (三)世界主要經濟體的經驗:各具特色但效果有別

  從 1958 年美國人羅伯特・諾伊斯和杰克・基爾比發明集成電路至今的 66 年發展歷程中,全球 IC 產業壯大于美國,發展于日本,加速于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產業整體及重心呈現向亞太特別是中國大陸快速發展和轉移的態勢,分工垂直化特征明顯。當前的格局是,美國強勢維持產業霸主地位,歐洲、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各具強勁競爭力,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新興經濟體大步追趕。而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變化,一些國家或經濟體的集成電路政策又有新變化。特別是美國對我國的圍堵、斷鏈警醒了相關經濟體,近幾年主要產業發展國家或地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2021 年,美國《半導體激勵法案》通過了 527 億美元的緊急補充撥款,包括 “為美國國際技術安全與創新基金生產半導體創造有益激勵機制”“為美國國防基金生產半導體的有益激勵機制”“為美國制造半導體創造有益激勵機制” 三個基金。2022 年,《美國競爭法案》科研創新投入 1600 億美元,投資半導體行業 520 億美元,改善關鍵商品供應鏈 450 億美元,合計 2570 億美元。《芯片與科學法》(2022 年 8 月)推動全球半導體產業鏈和創新網絡實現 “美國中心化” 和 “去中國化”,試圖重構全球集成電路產業鏈和創新系統(薛瀾和魏少軍等,2022)。美國產業政策的獨特性和成功在于其背后強大的治理結構,最大程度地協調市場競爭和國家干預,基于競爭邏輯和并行不悖的市場相機動態調整產業政策組合(賀俊,2023)。

  歐盟通過《芯片法案》(2022 年 2 月)和 “歐洲芯片倡議”,試圖匯集資源力量建成 “芯片聯合事業群”,吸引投資確保先進制程芯片供應能力及安全,提供 110 億歐元研發創新、建設新的合作框架,提供基金為初創企業提供融資便利;完善成員國與委員會之間的協調機制。

  韓國發布 “K 半導體” 戰略(2021 年 5 月),圍繞夯實半導體技術發展基礎、加大半導體基礎設施建設,構建 “K— 半導體產業帶” 以提升半導體產業危機應對能力。2022 年 1 月《半導體特別法案》支援基礎設施、放寬核心規制、指定特色園區,引導資源向大企業傾斜,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企業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大幅支援對半導體等戰略產業領域企業的投資。

  日本《半導體數字產業戰略》(2021 年 6 月)通過加速數字化領域投資、引進國外工廠、聯合研發前沿制造技術、強化前沿邏輯設計研發等,強化國內產業基礎;強化美日供應鏈及重要技術合作、建設歐日產業聯盟、保護出口管理與技術等。《半導體產業緊急強化方案》(2021 年 11 月)分三個階段資金援助臺積電熊本工廠以及老舊半導體工廠,分數年持續補助;協調美國研發新一代半導體技術,建構產學企國際合作體制。

  我國臺灣地區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的流通及應用,制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擇一適用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所稅額” 及 “研發支出加計抵 200%”。

  綜上,無論是美國的 “脫鉤斷鏈”、歐盟的完善產業生態系統、日本集成電路材料優勢、韓國產業帶發展,還是我國臺灣地區的加工優勢,無不體現出各經濟體充分利用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計劃、財稅金融政策等產業政策引導資源向半導體產業傾斜,以政學產研聯盟推動半導體人才培育及技術攻關,全方位扶持產業發展。各國或地區稅收優惠與資金扶持各有側重、不同搭配,基本分為三種方式:以美國、韓國為一類,稅收優惠政策及資金扶持雙管齊下;歐盟及日本采用比較純粹的重金扶持;我國臺灣地區則以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各種方式有所不同,目標基本一致,都是以構建本土完整產業體系、扶持產業企業做大做強、增強競爭力、保證國家或地區安全為主要目標。

  二、我國集成電路稅收政策生態、產業需求以及優化空間

  (一)產業發展形勢與背景:“危”“機” 并存呼喚更強政策響應

  盡管我國是半導體最大的單一消費市場和全球最大的芯片進口國,但國內高端設計依賴境外電子設計自動化(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EDA),終端廠商依賴國外芯片供給,芯片代工依賴國外半導體設備,對外依存度過深過高,系統性風險較大。當前,集成電路產業支撐的 EDA、IP 及設備基本由西方各領域頭部企業所壟斷及控制,包括技術標準及產業生態,隨著美國政府對英偉達 “出口管制規則” 立即生效,全球供應鏈處在深度調整之中,我國半導體產業面臨巨大不確定性危機。形勢逼迫之下,規模化采購國產芯片、培育本土產業鏈成了當下唯一的路徑,這反而給我國集成電路技術標準創立及生態構建提供了難得的機會和時間窗口。

  從我國當前半異體產業發展情況看。一是產業大而不強,毛利率明顯偏低,整體規模偏小。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整體布局完整,設計、制造、封測、材料、裝備五大產業板塊齊整,但多以代工為主,IP 核 IDM 模式、裝備、材料是明顯的短板。2021 年,科創板上市的 22 家半導體企業平均毛利率 46.9%,深圳市樣本企業平均毛利率僅為 29%,而美國企業平均毛利率達 62%。深圳市半導體協會 420 家企業整體上規模偏小,競爭力不強,年營收 1 億元以下的占 67.14%(282 家),5 億元以上的占 12.38%(52 家)。二是半導體研發投入低,無法支撐技術迭代及超越。2021 年全球半導體公司研發支出占總銷售額的 13.1%,美國占比 18.6%,全球最高,中國大陸占比 6.8%,深圳占比 11.12%。低投入無法支撐技術迭代,不利于改善高端技術落后的形勢。三是集成電路 “Fabless” 模式使得產業 “偏科” 明顯。中國大陸芯片產值 2021 年為 448.32 億美元,其中 Fabless 占比 91.27%(409.19 億美元)。企業資源傾斜集成電路設計,制造環節是突出的短板,工業軟件、生產設備及關鍵材料對外依存度較高,IDM 經營模式成為產業結構主要調整方向,重大功能型平臺布局亟需強化。四是產業發展融資困境重重。產業企業融資受諸多條件限制,難以滿足巨額資金需求;籌辦期大額資金占用致初始運營期資金壓力大;資金緊張疊加退出受限、二級市場低迷,不同賽道融資呈現 “冰火兩重天” 的景象;產業扶持資金偏向研發輕應用,不利產業鏈均衡發展。

  面對新形勢,現有集成電路產業稅收政策是否貼合產業實際或需要,能否對癥下藥、功效如何?當前國內仍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金、人才等創新資源分散,亟待各方協調協同。根據新動向新變化,需要應新形勢不斷調整 “藥方”,適時推出更有針對性、改良型的 “配方” 及 “急方”。

  (二)產業政策整體評價:日臻完善的同時存在結構性矛盾

  能否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中位居潮頭,決定著我國能否由經濟和技術大國轉變為經濟和技術強國。通過富有成效的產業政策助力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成為當前我國必要和必然的選擇(桑霖,2022)。從 2000 年開始,國務院對我國集成電路在各節點出臺的產業政策使命導向特征突出,扶持力度提升明顯,但與日新月異的產業發展以及當前嚴峻的形勢相比,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政策還存在若干有待進階之處。楊凱瑞等(2023)認為,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政策呈現以下特點:重應用創新、輕基礎研究;政策工具重供給輕需求;政策目標偏宏大性,具體性和操作性少,目標與工具存在數量和結構錯配。從財稅政策整體看,隨著美國不斷加大對我國產業的限制及美歐產業扶持政策的推陳出新,不管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政府,都不遺余力地根據時間推移不斷推出新的扶持政策,但財稅政策仍然存在法律法規及政策扶持力度不夠、重應用創新輕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碎片化等不足,政策效應不理想(吳壽仁,2023)。

  從地方政策層面看,以補貼為主要方式的地方優惠政策大同小異、高度雷同,力度因當地導向不同而稍有高低之分,各地內卷嚴重。地方政策基本分為企業臺階及人才兩種獎勵。臺階獎勵力度因各地政策側重點而有所不同,涵蓋的范圍高度一致,大體上都定位在產業企業生命周期的上升期各個環節或節點。在分類獎勵中,“設計” 是最無差別、也具有比較借鑒意義的單獨一類。蘇州市及其下屬昆山市起點門檻低(2000 萬元)、比例高(724.64%),小步分步獎勵,對艱難起步之時企業的支持及時到位。其他各類中,只有蘇州、深圳(征求意見稿)及廢止規定前的廈門將 “制造”+“封測”+“材料”+“設備” 歸為 “集成電路” 一類,其他城市獎勵依據當地主發展方向而不同分類。人才獎勵方面,11 個樣本城市中,獎補政策多以年薪 50 萬元作為高端人才起獎點,南京起獎點下延至年薪 30 萬元中級管理人員,無錫下延至 30 萬元、上延至 80 萬元,廣州以 60 萬元為起獎點,起獎點最低的成都為 20 萬元。

  (三)稅收政策評價:協調性、結構性、精準性有待提高

  稅收政策需要加強系統性和協調性

  當前集成電路稅收政策很多,但政策之間缺少協調配合,存在遺漏和缺環。比如:優惠政策偏重供給側,需求側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的支持力度弱,稅收優惠較少;對高校及科研機構優惠多些,給企業的優惠較少。同時,科技成果轉化關聯政策差異大、缺乏協同性,稅收籌劃空間大。人才優惠面小,如《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只適用于高校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同樣是非營利的醫療衛生機構、具有科研性質的其他事業單位不能適用(個別地區明確規定可以適用的除外)。而且,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稅種之間未能聯動有效 “補位”。目前僅企業所得稅有支持科研的優惠政策,其他稅種缺乏有力舉措,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未能在當期發揮減稅作用時,其他稅種優惠政策未能 “補位”,未形成稅種聯動激勵機制。再者,大灣區不同城市(區域)適用不同的 15% 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引起城市間的 “失衡” 及 “流動”。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及海南自貿港高端及緊缺人才超過 15% 個人所得稅稅負予以免征、香港 15% 個人所得稅率、內地城市的 “比照執行” 看,15% 個人所得稅稅負成為一種 “橫向天平” 的 “標配”。大灣區其他區域能適用 15% 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只有境外人才。對臨近區域發展同一產業的不同城市,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同及失衡無形間起到人才城市間的 “引流” 作用。

  稅收政策在一些產業要求方面存在結構性失衡

  在增值稅方面:一是人工成本無法扣除。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相當多的企業毛利直接體現在高素質人工的高薪酬上。以人工為主的 “高” 毛利明顯虛高,使得增值稅稅負也相應增高,而現有增值稅政策不允許抵扣人工支出,直接拉升了增值稅稅負。稅費附加又直接減少了企業利潤。調研中,從 18 家問卷樣本企業數據看出,假設企業人工像購進服務(或原材料等)一樣得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按照 13% 稅率抵扣),稅負率下降平均影響幅度(簡稱 “影響度”,下同)65.36%,最大的達到 271.46%;如果按照 “現代服務業” 稅率 6% 抵扣,平均影響度 40.17%,最大的達到 217.62%。二是融資利息無法扣除。資金密集型企業自有資本有限,融資大多靠風投、銀行或財團貸款,而現有增值稅政策不允許抵扣利息所蘊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抬升增值稅稅負的同時占用了企業資金。調研企業中,業內老企業因基礎扎實,或者早已 IPO,或者有源源不斷的風投資金進駐,貸款需求不迫切,新企業多因求貸無門而少有融資。從問卷數據(2022 年)測算結果看,其影響度相當明顯。假設融資貸款利息所含進項稅額按照金融業稅率 6% 得以抵扣,低位值影響度 1.76%,稅負率從 5.10% 下降到 5.01%;中位值影響度 5.36%,稅負率從 0.56% 下降到 0.53%;高位值影響度 27.75%,稅負率從 1.91% 下降到 1.38%;問卷企業平均影響度 8.79%。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鼓勵向基礎研究捐贈的專項政策缺位。現行企業用于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僅能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企業捐贈基礎研究稅前扣除金額限定 12% 的比例,于盈利企業而言,如果其利潤總額的 12% 不能涵蓋捐贈金額,只能結轉三年扣除,形成了稅前扣除 “時間差”,增加了企業資金成本;于虧損企業而言,捐贈金額無法在當年稅前扣除。因此,現行限定比例政策影響了企業捐贈基礎研究的積極性。

  針對某些特定企業的稅收政策力度稍顯不足

  主要表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一是優惠政策力度不夠且門檻偏高制約了受惠面。產業研發、回收周期長,受益群體大多限于各領域的龍頭企業,中小型企業得到政策支持力度較小。二是區域虧損彌補優惠政策產生不平衡。同一產業,《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 號)專屬于廣州南沙,大灣區其他城市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導致政策適用不平衡。

  鼓勵投資的資本稅收政策方面存在若干梗阻

  一是持股平臺能否穿透適用股權激勵優惠政策不明確。現有股權激勵政策沒有明確合伙企業(持股平臺)持有股權能否作為激勵實施主體的載體,即持股平臺間接股權激勵是否可以參照適用遞延納稅尚有爭論。實踐中這成了稅企雙方的分歧點。二是個人技術入股未上市公司未能同等享受技術入股優惠政策。當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面對個人持有公開交易的股份,個人以技術成果入股非上市公司未能享受同等政策,不利于科技型初創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三是代持股份還原面臨高稅率重復征稅風險。因種種原因,企業成立時會有股東之間或委托第三方代持股份情形,時機成熟股份還原時,實操中會面臨怎樣界定股權代持問題。如果當初代持協議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提供完整、原始的股份原值憑證,可能面臨高稅率重復征稅的風險。四是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期滿 24 個月抵減 70% 投資額的鼓勵力度明顯不夠。新興產業的每一次崛起都離不開創投的支持。相關數據顯示,正常的技術研究和中試之間的資金比例應該是 1:10,而我國這一數字僅僅為 1:0.7。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就不可能支撐科研企業無數次的試錯成本,單靠產業資金本身的投入遠遠不足以支撐無數次的實驗及中試(比如流片開支),對一家前景未明朗的虧損科創企業,銀行融資信貸是車水杯薪,且不具可持續性,解決科研資金缺口非科創資金莫屬。現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就投資主體不同分為大同小異的兩類:一為創業投資企業,二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及天使投資個人,都是 “投資期滿 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或分得的經營所得”。在投資期偏長、風險不可估量情形下,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兩年,投資的 70% 份額隨之滅失;經營兩年后消亡,則尚有 30% 投入資金未能收回止損。在無法保障本金、風險不可控情況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熱情明顯不足。資金不足無法支撐科創企業技術迭代及開展應有的試錯驗證。

  一些政策細節有待進一步完善

  如現有資質、資格政策亟需突破或調整。企業資質認定及審核前置形成的時間差使得企業 “空檔期” 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紅利。依據現有相關法規,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及征信 AB 級企業資格認定均要求企業提供一定期間的資料及數據,企業必須成立運營一段時間后,有相關的數據及技術參數方能向相關部門申請資格認定。時間差使得企業 “空檔期” 無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便利,而該 “空檔期” 也是企業需要政策支持的關鍵時期。

  三、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我國應借鑒他國產業扶持經驗,根據本國集成電路產業轉型升級路徑和政策現狀,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半導體法》或《集成電路法》,從法律上為半導體的發展保駕護航,為產業政策及資金扶持提供法理支撐及方向,提升政策工具合法性并兼顧長效性及可預期性。在稅收政策方面,應優化政策系統性、精準性及稅種間協調性聯動激勵,同時從以下幾方面著力改進:

  (一)多稅種聯動調動各類科技機構積極性,更好發揮企業主體作用

  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優惠政策,將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等納入稅收優惠扶持范圍。弱化主體身份影響或取消主體限制,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事項或活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以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及其貢獻設定稅收優惠,不以科研機構、高校、企業的性質或身份設定稅收優惠,也不以科技人員的身份設定稅收優惠。可考慮建立科研加計扣除跨稅種抵免機制,在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科研加計扣除的情況下,參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允許依次抵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效解決單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地難問題。

  (二)探索深化增值稅改革,擴大優惠政策力度

  一是改進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重大企業或項目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國家規定準予退還的基礎上,恢復、改進《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 號文件)對產業的扶持,在集成電路等新興產業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實行與軟件產品相同的增值稅稅負超過 3% 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對標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同時,持續深化增值稅改革,允許新興產業企業抵扣融資貸款利息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優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在現有集成電路優惠政策基礎上進一步鼓勵技術提升及開發應用。新投資或分配的利潤用于投資技術更先進企業或項目刪除或降低投資額的限制。提升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技術參數,如投資線寬小于 14 納米(含),自獲利年度起 10 年免稅,接續年度減按 10% 稅率征收;分配的利潤用于投資或新投資技術更先進、線寬小于 7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自獲利年度起存續期間免稅,利潤分配已繳稅款予以退稅。二是延長或取消虧損彌補期限的限制。對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資格之前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 號)文件,將其彌補結轉最長年限從 8 年延長至 13 年,或取消虧損彌補期限的限制,熨平同一產業不同區域不同政策力度的差別,消除單一因素造成的產業不正常流動。

  (四)優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增加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項目,引導社會尊重知識、愛科學、愿研究,尊重高端人才;均衡區域產業個人所得稅 15% 優惠稅率,對標海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優惠政策,對其他區域從事集成電路等國家重點扶持新興產業企業或項目的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 15% 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是明確股權激勵相關政策或指引。明確持股平臺可以穿透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中的優惠政策。同時,為了防止持股平臺外遷造成的稅源流失,適用優惠政策時,附加要求持股平臺必須設立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所在地(如本園區、本區、本市)且不得外遷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如平臺外遷,則不能穿透適用該優惠政策,只能依照合伙企業相關文件執行,持股平臺外遷外地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能視同費用稅前列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的本地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追征或指定代征。此外,要優化股份減持央地稅收分成比例。為避免各地方對限售股減持、持股平臺外遷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爭搶,建議將限售股減持個人所得稅改為 100% 中央收入。參照上市公司優惠政策,對技術入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紅利依持有時間享受差別化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入股,依據持股期限的不同(分三檔: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明確界定股份代持及補救實操指引。股權代持恢復為本人直接持有,股權轉讓雙方(代持與被代持雙方)可隨時按照當初簽訂《代持協議》時間節點時的原始股價直接原價平價轉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以后股份轉讓第三方時再依規申報納稅。

  (五)優化基礎研究捐贈及創投扣除政策

  為鼓勵社會力量更多參與投入基礎研究,參照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對企業通過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公益性社會組織用于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據實扣除,不再限制扣除比例。對于公益性社會組織是否將捐贈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項目,由科技部門進行監管。優化創投企業投資額扣除政策。創投企業以股權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凡符合享受條件的,不分投資主體,由現有投資滿兩年應納稅所得額抵減投資額的 70% 提升至 100%;當年不足抵減的,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減年限不受限制直至抵完;投資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企業或個人盈虧可以互抵,不足抵減部分可無限期結轉,直至抵完再照章納稅。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除了依法依期如實申報,負有分項明細登記并保留相關投資資料留存備查的義務。

  (六)完善相關政策細節

  及時調整放寬相關資質、資格認定辦法,靈活管理新辦企業 M 級納稅信用等級,授權縣區級基層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適用、動態調整 B 級以上(含)信用等級,解決新興產業企業減免退稅、用票、用匯、資金、招投標、人才落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實際需求。在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前,企業可承諾依法選擇參照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到期未被認定,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政策的稅款及其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不按滯納金征收、扣減征信分數影響其信用等級。

  (七)各地產業鏈錯開發展,精準分步、細化獎勵

  以新型舉國體制構建生態產業鏈,規劃確立標準體系。從資源、資金、技術和政策等多維度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有效組織開展原始創新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持續加大對前沿技術研發的投入力度。依托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由國家發改委統籌協調,依據現有各地產業發展優勢,回避地方間惡性競爭,錯位發展各地優勢產業鏈,在鏈內縱深精耕細作,外延補齊補全鏈條,地方之間形成鏈條間的互補。加速集成電路產業鏈和供應鏈整體國產化進程,增強產業鏈韌性及科技競爭力,扶持業態特別是國內龍頭企業建立標準體系,構建生態產業圈,實現產業破局。各地財政根據當地重點扶持方向,細化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的獎勵分類,根據產業鏈不同環節及實際貢獻大小,分別設置不同獎勵等級,有重點地精準獎勵急需扶持發展的高端技術及重點環節企業。通過降低獎勵起點,實施小臺階分步扶持,讓扶持政策成為急需發展的 “幼苗期” 產業企業的 “及時雨”,助其小步快跑、快速成長。明確細化人才評定、獎勵標準,充分發揮 “人才是第一資源” 作用,發掘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巨大潛力。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課題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課題組,20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