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裁判的各主要方法中,常識都展現出獨特的意義和價值。就法律發(fā)現而言,常識是法律的社會淵源,也是法律外部發(fā)現的重要場所。通過常識,法官不僅能清晰地闡明法律模糊,還能有效地填補法律漏洞。就法律解釋而言,常識使當然解釋成為可能:通過常識,法官不僅可以捕捉到法律的規(guī)范意旨,還能更好地探尋事物的本質。就法律論證而言,常識是法律論證的重要依憑:以常識為依據的法律論證,不僅可以克服形式邏輯的刻板與僵化,使法律決定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之間實現均衡,還能避免法律論證走向過度修辭,從而限制法官專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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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常識通常源于人類的共同經驗,是一種集體經驗,具有共通性與共享性。在實踐運用中,常識具有不證自明性,可以作為論證或推理的當然前提,建基于常識基礎上的判斷具有更強的可接受性。常識在司法裁判中被援引的頻率非常高,但從理論上去探討常識對于司法裁判意義的研究卻很少。本文立基于司法裁判的具體方法,證成常識對于司法裁判的重要價值,探討其在法律發(fā)現、法律解釋、法律論證中的重要功能。
一、常識是法律發(fā)現的基本場域
司法過程中的法律發(fā)現,是法官為案件尋找裁判依據的過程,包括在法律之內和法律之外發(fā)現法律。法律淵源是法官發(fā)現法律的場所,常識可以成為法的淵源。作為法的淵源的常識,是法律的重要社會淵源,構筑了法律主體部分的觀念和知識基礎;可以用來釋明法律模糊,當法律規(guī)定出現模糊時,法官常運用常識予以闡明;還可以用來填補法律漏洞,但常識要與當下案件處于同一社會場域且具有邏輯上的對應關系才能用于補漏。
二、常識是當然解釋的前提條件
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中,當然解釋對常識的倚重最為明顯。當然解釋的推理依據主要是規(guī)范意旨和事物的本質。常識有助于確定法律的規(guī)范意旨,從常識出發(fā)探尋特定條文的規(guī)范意旨,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和現實的可操作性;常識還有助于探尋事物的本質,在當然解釋中,判斷事物屬性時需要結合生活常識,否則當然解釋無法進行。
三、常識是法律論證的重要依憑
(一)法律論證的主要方式
法律論證的主要方式有形式邏輯和法律修辭。形式邏輯在嚴格法治時代是主要的法律論證方式,但司法現實使理論作出調整,法律修辭應運而生。形式邏輯主要解決司法裁決的合法性問題,法律修辭主要解決裁決的合理性與適切性問題,而常識的運用是一種經驗方法,在法律論證中也不可或缺。
(二)基于常識的法律論證之優(yōu)勢
常識的引入可以克服形式邏輯的冰冷生硬和實質非正義問題,是法官進行價值衡量的先決條件和論證依據。同時,常識的運用還可以克服法律修辭的可能弊端,避免修辭淪為法官濫用職權的工具,使法律論證結果更易被理解和接受。
(三)常識是內部證成及外部證成的重要依憑
在法律論證的內部證成中,常識主要用于構筑三段論推理的大、小前提,即審判規(guī)范的構建和案件事實的查明。在外部證成中,對經驗性命題和既非經驗命題亦非實在法規(guī)則的前提之證立,很大程度上需要仰賴常識。
四、結語:兼顧常識的司法才是真正的 Justice
常識不僅是法律的基礎和立法的源泉,也是司法過程中法律發(fā)現的重要場域,在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中也有著重要作用。它能使法律決定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之間實現均衡,避免法律論證過度修辭。因此,要營造適宜氛圍,讓司法成為常識活躍的舞臺,兼顧常識的司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司法,才是真正追求正義的司法。
黃金蘭,廈門大學法學院,202502